辽宁创建省级示范托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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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邹欣芮 通讯员 孙雪)近日,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开展省级示范托育机构创建活动的通知》,提出以办托条件、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安全卫生、保育质量等为重点,培育出一批省级示范托育机构,为全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树立行业标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通知》明确,省级示范托育机构创建主体的条件为: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社区、村(居)委会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的托育机构;无失信惩戒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发生的托育机构。
《通知》明确,按照托育机构主动申报、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初审推荐、市卫生健康委审核推荐、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评审的程序,评选确定省级示范托育机构。通过评审的托育机构将在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托育机构,将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授予“省级示范托育机构”称号,示范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通知》明确,省级示范托育机构创建主体的条件为: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社区、村(居)委会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的托育机构;无失信惩戒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发生的托育机构。
《通知》明确,按照托育机构主动申报、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初审推荐、市卫生健康委审核推荐、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评审的程序,评选确定省级示范托育机构。通过评审的托育机构将在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托育机构,将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授予“省级示范托育机构”称号,示范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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