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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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王潇雨)6月1日,科技部发布第21号令《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进行明确规定,旨在促进人类遗传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细则》明确,境外组织,境外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以及境外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细则》明确,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管理范畴为人类基因、基因组数据等信息材料,不包括临床数据、影像数据、蛋白质数据和代谢数据。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必须由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或者企业开展。设在港澳的内资实控机构视为中方单位。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当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
《细则》强调,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如重要遗传家系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特定地区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数大于500例的外显子组测序、基因组测序信息资源等,应当通过科技部组织的安全审查。
《细则》优化行政许可和备案范围,明确高血压、糖尿病、红绿色盲、血友病等常见疾病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不纳入重要遗传家系管理,为获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的临床试验涉及采集活动无需申报采集审批;已获得行政许可或者已完成备案的国际科学研究合作产生的数据信息在国际合作协议中约定由双方使用的,不需要单独进行信息事先报告和提交信息备份。
《细则》明确,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每五年开展一次,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探索建立重要遗传资源的目录管理,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发现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应当及时通过申报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细则》强调,科技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推动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工作,推进标准化、规范化的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基础平台和大数据建设。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科技部建立快速审批机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加快办理。
《细则》明确,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管理范畴为人类基因、基因组数据等信息材料,不包括临床数据、影像数据、蛋白质数据和代谢数据。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必须由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或者企业开展。设在港澳的内资实控机构视为中方单位。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当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
《细则》强调,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如重要遗传家系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特定地区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数大于500例的外显子组测序、基因组测序信息资源等,应当通过科技部组织的安全审查。
《细则》优化行政许可和备案范围,明确高血压、糖尿病、红绿色盲、血友病等常见疾病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不纳入重要遗传家系管理,为获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的临床试验涉及采集活动无需申报采集审批;已获得行政许可或者已完成备案的国际科学研究合作产生的数据信息在国际合作协议中约定由双方使用的,不需要单独进行信息事先报告和提交信息备份。
《细则》明确,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每五年开展一次,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探索建立重要遗传资源的目录管理,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发现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应当及时通过申报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细则》强调,科技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推动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工作,推进标准化、规范化的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基础平台和大数据建设。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科技部建立快速审批机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加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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