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沭阳法院一法官,判案偏听偏信遭质疑!
〖新闻提要〗沭阳一电力工程商用800万元工程款,打包抵充金瑞公司四五六层近2500平米的房产,后以需要做贷款、办证为由做套路,单独把六楼的房产价格虚标,并以此作为退房款的依据,起诉金瑞公司退款。
法官在没有察明真相的情况下,判决电力工程商孙金奎1/5的房产面积退回了1/2的房款,导致三匹马商业广场的部分业主房屋被查封,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矛盾激化,金瑞公司的经营受到重大影响。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是《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要求。
可是,在江苏省沭阳县法院却出现审判法官对证据臆测、偏听偏信、在当事人没有出庭质证的境况下,擅自认定对方的片面“证据”,以此做出伤害当事人利益的蹊跷裁决。
现实版的“农夫与蛇”再次上演?
2010年10月,由沭阳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以下简称金瑞公司)的沭阳三匹马商业广场项目正式启动,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刘某某。该项目占地面积28235平方米,整体规划为六幢商业用房,总建筑面积为97495.4平方米,项目定位为沭阳核心区地标性商业圈,集商住、百货、精品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为一体的“一站式”商业中心。
该项目总投资约2 亿元,土建工程由宿迁九鼎建筑公司承建,附属配套的电力工程,交由沭阳县海龙装饰材料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海龙公司)负责,该公司的法人为孙金奎。
当时海龙公司的经营状况业绩平平,金瑞公司董事长为了照顾海龙公司的业务,就让孙金奎的公司来施工电力工程项目。
2012年4月26日,金瑞公司与海龙公司签订了总价款400万元(暂定价)的项目工程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工程主材采购及其工程价款的拨付等。金瑞公司作为甲方和海龙公司乙方在工程款支付上,采用工抵房结算方式。
即“工程开工前,甲方向乙方预付售楼上已建成4、5、6、层办公用房,预付约2500平方,总计价定为800万(相关办公设施不动)实际面积按房管部门核准,甲方负责产权相关手续(6层除外)乙方用总工程款抵冲购房款,如乙方总工程款不够甲方购房款,乙方负责延续相关工程施工抵冲购房尾款。”
合同中同时说明,甲方负责四、五楼产权办理相关手续。另外还特别载明:601室是物管用房,不具备办证条件。金瑞公司为了解决物业用房的矛盾,只好用4号楼的一楼门面房进行相互调剂。
在这份合同上,海龙公司不知什么缘故,只有法人孙金奎的签名,并没有加盖海龙公司的公章,这就给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按照约定双方结算,因为孙金奎在三匹马项目还有另外400万元的工程款,两笔款项累计800万元。
2012年5月,金瑞公司将三匹马商业广场小区4幢1单元的601、403、501室,约2500平方米的房产,打包抵充孙金奎800万元工程款。
2012年7月16日,为了应付沭阳县住建局的建档备案,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该房产售价2000元/平方米,其中403室是1389.34平方米,501室是560.62平方米,601是516平方米。
这只是为了应付售房程序的一个环节,如果按照这样的计算方式,整个抵给孙金奎的四五六层房价,只有近500万元的数额,明显价格与价值不符。但在当时房地产的黄金上升期,加上三匹马又是城区的核心地段,市面上的价格基本保持在3400元/平方米左右,精明透顶的孙金奎自然不会吃这明面的亏,他盘算若以市场价转手,足足赚到大于工程款的收益。
因此,双方心照不宣地爽快签约,事情本该到此画上句号,但由于孙金奎在后来的经营中,日渐势微,于是就把主意想到“工抵房”上了。
2012年6月7日,孙金奎以办理601室产权证为名,他自己打印了一份601室价值374.1万元的购房证明,说是为了达到快速办证的目的。
就是这份办证材料证明,成为孙金奎欺诈金瑞公司的把柄。本来“工抵房”的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不能办证,可是,孙金奎却说自己有关系,能把证件办下来,为了不伤和气,金瑞公司就在他“自撰”的证明上盖了章。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孙金奎做贷款只是一个噱头,他的真正目的是想通过明修栈道的手段,达到暗度陈仓的目的。
2016年7月,孙金奎背信契约,居然以601室不好办证为由,向金瑞公司提出退房,金瑞公司自然不会同意,孙金奎当然也不会善罢甘休。双方恩怨的导火索就此拉开序幕。
“葫芦僧断葫芦案”的闹剧上演
2016年9月,双方经过多次协调未果后,孙金奎用个人的名义,一纸诉状将金瑞公司告上了法庭。
孙金奎在诉状中称,项目销售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争议房屋预售许可证,导致他无法取得601室的产权证为由,要求金瑞公司退回“已付房款”3741000元,即申请办证上的“概念数值”。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其实,工程合同中已经明白无误地说清,金瑞公司不负责办理601室的相关产权手续。当时601 室作为物业用房,不符合办证条件,孙金奎也是知悉内情。况且,他的工抵房并无资金往来!
沭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徐品在没有深入了解实地调查案情的前提下,遂作出(2016)苏1322民初14124号民事判决书,“返还原告孙金奎房款3741000元及利息。”
徐品法官明知他们双方交易的都是整体打包的工抵房,为啥又支持孙金奎索退601室的购房款,而不支持金瑞公司全部退回403、501室的购房款呢?这样裁决有无猫腻,只有期待纪检严格审查!
直白一点地说,孙金奎抵房几年后,退1/5的房产面积,却要返还总房款的1/2,这是显而易见的敲竹杠!
这就如同客户购买了茶具套装,经销商售卖的是茶桌、茶壶及茶杯,且告知了客户茶杯有瑕疵,如果使用几年后,客户认为茶杯不顺心,那么他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把茶杯退货吗?
明明有约在先,徐品法官为何视而不见?!再者,“购房款”的数额不是牛皮糖,想说多少就多少!即使就是退款,也应该按比例公平公正分摊,而不是庭审单方面采信,法官徐品的做法涉嫌偏听偏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能够担任法官的都应该是高知人才。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法官的司法经验与智慧开示于司法判决之上,司法判决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下。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公正性、法律性、准确性和逻辑性是必须具备的条件。
从这个层面来讲,徐品的判决不是故意就是别有用心,同样的沭阳县住建局备案证据,2000元/平米的房产售价,为何徐法官不予采信按此退款?
作为法官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义务,要对职权范围内所办理的案件负责。回归此案,在这场偏离主题的恶意诉讼之中,个别法官不是主持司法公道的法治精神,而是主观臆断把水越搅越浑。
对于沭阳法院徐品法官这样的判决,金瑞公司自然不服,于是,该公司从此也就陷入没完没了的官司之中。
为了达到套现的目的,孙金奎恶意保全了金瑞公司的17套商业房产,包括一楼的门面房,总价值在3000万元以上,超过他主张权益的3倍,属于超额保全,造成金瑞公司与业主之间矛盾频发,上访不断,企业因为无法正常运营,现在也陷入了破产的边缘。
物以秤为准,国以法而立。惩恶扬善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促进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基础,提高执法能力、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也是人民群众反响最强烈的话题。在当前高压反腐、扫黑除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状态下,沭阳县法院某些人的行为,更应该值得我们警醒!
有鉴于此,我们期待沭阳县纪检、政法部门的领导,深入基层缜密调查,坚决查处司法人员的职务腐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约束监督,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征程上,给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时代考卷!
关于沭阳三匹马商业广场的乱象处置情况,媒体也将持续予以关注。
文章来源于:百度新闻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805181570716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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